山东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3财保198号 申请人:***,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申请人:山东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2999号正泰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国学小学北880米路东门市楼二。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3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000元。 案件申请费288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