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93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开发区英雄大道1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0041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汉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乔岭村村委会办公室401至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6535817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汉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赣0112民初63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汉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314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汉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申请人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汉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5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