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8613号之一
原告:沈阳**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造化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装(实习),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新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业”)与被告沈阳天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驰物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雷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