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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电业有限公司、沈阳天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8613号之一 原告:沈阳**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造化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装(实习),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新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业”)与被告沈阳天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驰物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雷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