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5执异282号
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元邦电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元邦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65-5号2-4-2房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案外人于2011年6月18日与被执行人辽宁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65-5号2-4-2房产购房协议,并支付全部购房款524128元,同日办理入住,缴纳各种费用居住至今。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案外人为支持自己主张,提供2005年12月2日案涉房产认购款100000元收据、2011年6月18日与被执行人辽宁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65-5号2-4-2房产购房协议及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物业水电及供暧收据为凭证。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9)辽0105号民事调解书,案在诉讼中经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辽宁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65-5号2-4-2房产,效力及于执行。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动产提出阻却执行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房产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符合上述情形,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所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65-5号2-4-2房产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蒋 欣
审判员 白 山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姬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