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3453号
申请人: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循环经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8081135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建设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8220195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77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77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韦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