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罗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1790号
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涛职务:经理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浩、李哲炜,系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罗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年职务: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富,男,系公司法务,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罗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现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41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941元由法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康紫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