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巨电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670号之四
申请人: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阳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811号。
法定代表人:陶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巨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八幢5楼5230。
法定代表人:樊高文,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樊鑫超,男,汉族,1983年5月3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申请人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巨电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樊鑫超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巨电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樊鑫超名下价值2861341.19元的财产,并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现申请人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云0114执保1084号保全案件下的被申请人云南巨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61341.19元的财产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