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670号
申请人: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阳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811号。
法定代表人:陶涛,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97472492P。
被申请人:云南巨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八幢5楼5230。
法定代表人:樊高文,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566219XH。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5月3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申请人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巨电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61341.19元的财产,并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申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巨电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61341.19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