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148号
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811号。
法定代表人:郭衡。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马兵。
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 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陆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