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140号
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中豪新册产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97472492P。
法定代表人:郭衡。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系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810700993。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系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911146202。
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冶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1635T。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
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4元,由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欧钧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