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23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