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长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小浦镇中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793404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MA29JN7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申请执行人长兴长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522民初71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浙0522执87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39712.4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