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8223号
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天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翰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2层A310-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翰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