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3民初453号之一
原告:**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滨河大街1416号滨河花园34号楼东4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小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9层2室。
法定代表人:满林,经理。
原告**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2元,由**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杜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