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移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某某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3民初453号之一 原告:**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滨河大街1416号滨河花园34号楼东4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小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9层2室。 法定代表人:满林,经理。 原告**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2元,由**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杜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