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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3民初453号之一 原告:**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滨河大街1416号滨河花园34号楼东4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小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9层2室。 法定代表人:满林,经理。 原告**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2元,由**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杜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