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小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满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3民初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吉0283民初453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因**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故对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