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59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华立军 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 人民陪审员  王条珍
书 记 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