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终20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熊山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金超锋,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上诉人***飞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2)湘092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飞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84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飞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一清
审 判 员 张文清
审 判 员 蔡鹏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姚 黄
书 记 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