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57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锦天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湖南锦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2)湘010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违约金71878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6.1元(以违约金71878元为基数,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2年8月12日起暂算至2022年8月26日),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3687元,执行费1036元,以上共计76777.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告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原告湖南锦天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票面金额为9600000元及票面金额为143757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77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卫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 汉
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