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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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青0102执2105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履行余款义务,申请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已履行了该项义务。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