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6827号 原告:杭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金沙世纪大厦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80269697N。 诉讼代表人:杭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担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路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84645U。 诉讼代表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漳,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杭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方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