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4355号
申请执行人:蒋珊珊,女,1986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东阳。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蒋珊珊与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浙东阳劳人仲案(2022)67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珊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珊珊工资等共计8037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要求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房产、保险和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别克牌、×××五菱牌、×××大众牌、×××奥迪牌汽车各一辆,本案均已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案已依法予以冻结,但因存款余额较小,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截至2023年1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未执行到位债权80371元,本案执行费1105.27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蒋珊珊。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43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许智权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