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3执2410号
申请执行人:***飞置业有限公司,住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湘092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92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谌 兴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