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7民初179号 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旻,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田新甲,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延安能源光伏扶贫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延安能源光伏扶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55元由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买买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