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7民初179号
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旻,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田新甲,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延安能源光伏扶贫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延安能源光伏扶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55元由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买买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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