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21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1栋5层办公C513A。
法定代表人:甯仰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南二街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7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11,9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11,9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4执4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