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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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5民初185号之二
原告:***,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女,系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获各琦苏木。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弘拓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天口镇海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西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西52号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1年3月1日,汉族,系河北海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被告:河北海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天口镇海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河北弘拓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西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海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弘拓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巴音那木拉
审 判 员 宋 大 鹏
人民陪审员 宋 波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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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