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5民初185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女,系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获各琦苏木。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弘拓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天口镇海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格尔木金铃信息部,经营场所格尔木市盐桥南路临达物流院内。
经营者:***,男,系该信息部负责人。
被告:青海西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西52号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1年3月1日,汉族,系河北海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被告:河北海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天口镇海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河北弘拓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金铃信息部、青海西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海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巴音那木拉
审 判 员 宋 大 鹏
人民陪审员 宋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广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