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08民初342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达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马塘新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0825558R。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安市达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昕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