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五龙背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五龙背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82执2408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五龙背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五龙背振安区五龙背镇。
法定代表人:牛玉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五龙背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