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4民初183号
原告: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永祥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诉讼委托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诉讼委托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五龙背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
法定代表人:牛玉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绪江,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丹东市五龙背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丹东市振安区。
原告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市五龙背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2元,减半收取计2891元,由原告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