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711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五龙背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福海小区1号楼1单元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120269522W。
法定代表人:牛玉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21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718055596。
法定代表人:马骁赟,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丹东市龙背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扣划,已将扣划的执行款1812220.23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完毕,执行费2031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8)辽071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