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丁香生产资料交易中心钢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4民初11327号
原告: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湖街3门。
法定代表人:*延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沈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丁香生产资料交易中心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丁香村。
法定代表人:李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胜利,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丁香生产资料交易中心钢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并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672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专业的建筑公司,由于被告在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丁香钢材市场欲建四海物流经营场所,故在2015年和2016年原告就在市场内为被告建筑四海物流办公用房(2015年、2016年四海物流办公用房工程计算表),截止至2017年1月16日累计欠工程款367200元。经双方对账核实后出具还款计划约定2018年1月15日全部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丁香生产资料交易中心钢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上看,两份工程计算表都是被告沈阳丁香生产资料交易中心钢材有限公司与***作出的,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名义起诉,属于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