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4民终1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荣发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东林路53栋7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杰,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湖街3门9号。
法定代表人:佟延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琳,辽宁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
负责人:叶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铁凝,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荣春,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原审第三人:于萍,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上诉人抚顺市荣发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刘荣春、于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2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保全申请错误,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抚顺市荣发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多支付的1261398.62元工程款。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2019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9)辽04民终1235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上述案件事实的出现,是否能够影响对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过错的认定,一审法院应予以充分考量。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在对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作出正确认定后,针对抚顺市荣发汽车经销有限公司诉请进行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2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抚顺市荣发汽车经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孟 丽
审 判 员 何福苍
审 判 员 韩 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茜怡
书 记 员 王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