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荣发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402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荣发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延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荣发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迎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9)辽04民终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抚顺市荣发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4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被执行人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当面约谈申请人抚顺市荣发汽车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辽040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马宏伟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