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4432号
原告:**,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佟延吉,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迎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孙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