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华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巴中市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6546号
原告:巴中市华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中华。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巴中市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凤霞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巴中市华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巴中市华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年8月17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中市华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巩 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雪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