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02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凤霞,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巴中市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川190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巴中市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金及利息57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院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紫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