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3民初1205号
原告:巴中市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
原告巴中市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巨浪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