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巧匠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巧匠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2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巧匠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工业集中区波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高传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实会,总经理。
南京巧匠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巧匠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巧匠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0年9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上述财产。
3、2020年9月9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本市××区××喜××商业广场××室等不动产多处。上述不动产由本院其他案件首封或轮候查封。本院首封的由本院其他案件集中处置。
4、2021年2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5万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标的和案件受理费12300元以及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建庚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陆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