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破8号
申请人:南京巧匠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工业集中区波光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8247206T。
法定代表人:高传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春,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站路1398号喜临门商业广场1幢31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7257697X。
法定代表人:罗杰。
委托代理人:李学淼,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金玉,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巧匠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巧匠公司”)以被申请人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港龙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港龙公司邮寄告知书,要求港龙公司如对破产清算申请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但邮件因收件地址查无此单位被退回。此后,港龙公司派员到本院领取破产申请书以及证据等材料,并要求与申请人和解,因双方调解差距较大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人巧匠公司与被申请人港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苏0508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港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巧匠公司8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港龙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港龙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巧匠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港龙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0)苏0508执27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调查,发现多起以港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上述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均未能获得清偿。
另查明,港龙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依法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杰,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为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19)苏0508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巧匠公司依法享有对被申请人港龙公司到期债权,巧匠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被申请人港龙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港龙公司登记在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属本院管辖范围。综上,申请人巧匠公司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南京巧匠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 欣
审 判 员 张玉萍
人民陪审员 谢永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