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联建筑公司

沭阳县万花丛园林绿化苗木场与江苏汇鑫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新联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民申4085号
再审申请人沭阳县万花丛园林绿化苗木场(以下简称万花丛苗木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江苏新联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新联公司)、睢宁县双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沟镇政府)、江苏双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系新联公司从双溪公司处承接的工程,后新联公司将部分项目分包给汇鑫公司施工,汇鑫公司又将其分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万花丛苗木场施工。汇鑫公司与万花丛苗木场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为按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的总价下浮17%(工程总价不包含甲供材料),规费、税金由万花丛苗木场承担,规费待业主返还汇鑫公司后,由汇鑫公司将返还数额直接交予万花丛苗木场。万花丛苗木场施工后因故中途退场,后续由新联公司施工完成。万花丛苗木场对涉案工程确有施工,有权主张相应工程款。本案争议在于万花丛苗木场作为原告主张其施工的工程量价款达500多万元,依据是否充分。万花丛苗木场提供的相关证据,各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经本院核查,万花丛苗木场提供的《工程结算书》是万花丛苗木场向徐州东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单方申请后形成的意见,该结算过程未有汇鑫公司和新联公司的参与,汇鑫公司和新联公司不予认可,故该《工程结算书》不能作为确定涉案工程款的依据。万花丛苗木场提供的《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清单》、《工程量结算综合单价》、《单项工程结算汇总》上虽加盖新联公司项目部印章,但没有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且结算只有数据,没有体现结算过程,新联公司对该材料不予认可,且提出合理异议。综合全案,万花丛苗木场主张依据上述书面材料确定涉案工程价款,证据不充分。一审中,新联公司提出对万花丛苗木场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而万花丛苗木场拒不鉴定,且坚持要求法院按其提交的上述书面材料直接认定涉案工程价款为5107659.62元。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万花丛苗木场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并无不当。 综上,万花丛苗木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沭阳县万花丛园林绿化苗木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施建红 审判员  罗荣辉 审判员  赵 俊
书记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