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联建筑公司

4630江苏新联建筑公司与徐州方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4民初4630号
原告江苏新联建筑公司与被告徐州方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新联建筑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新联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江苏新联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宝玉
书记员  朱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