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联建筑公司

新沂市港头镇宏鑫水泥制品厂与江苏新联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4执1597号
新沂市港头镇宏鑫水泥制品厂与江苏新联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24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届满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24执159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  王梓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