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联建筑公司

睢宁县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联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4执2067号
睢宁县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联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324民初8744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江苏新联建筑公司欠原告睢宁县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9年9月1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以700万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7%,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二、如被告江苏新联建筑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对利息部分,原告仍按年利率24%,以贷款本金700万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江苏新联建筑公司在睢宁县濉河湾项目工程审计结束后,如有工程款应立即偿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02元,由被告江苏新联建筑公司负担(于履行最后一期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睢宁县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4、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  王梓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