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2民初3478号
原告:徐州市金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陈伦。
被告:江苏新联建筑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市金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诉被告江苏新联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2018年8月14日,原告徐州市金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金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州市金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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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