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执保62号
申请人:南宁市科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路13号**创业园5栋5层A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南宁市。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科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德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323000元。申请人以担保金96900元现金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3230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共有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335号金质仙葫住宅小区12号楼16B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利 萍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