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2执保1152号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大地线材监控批发部,住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卫生局长卫汽车修理厂。
经营者:***,女,汉族,1975年1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湖南省佳乐实业有限公司,住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12号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大地线材监控批发部与被申请人湖南省佳乐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且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可能危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由,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佳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307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以其位于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大地线材监控批发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佳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307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名下位于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4585元,由长沙市芙蓉区大地线材监控批发部负担。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大地线材监控批发部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