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2276号
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湖新技术开发区**信路**创业街**#楼**座**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佳乐实业有限公,住所地:湖**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佳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3元,由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