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3371号
申请人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院****。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申请人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顺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水洪波。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豫0105财保2569号民事裁定,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冻结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金水支行99×××17账户的存款23764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金水支行99×××17账户存款2376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冉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