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雅慧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218号
申请人: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69960970。
法定代表人:水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星雷,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国泰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656F5H。
法定代表人:张明明。
申请人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64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64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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