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昶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268号
申请人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顺河路**。
被申请人昶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本院作出(2020)豫0105财保49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昶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支行03×××81账户的存款214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昶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支行03×××81账户的存款21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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